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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纪委关于2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通报

1.丁蜀镇中心幼儿园财务报账员钱新慧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问题。2011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钱新慧利用担任财务结报员、负责管理丁蜀镇中心幼儿园和红庙幼儿园食堂账资金的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累计2000余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2019年6月,钱新慧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屺亭街道杏里村原党支部书记潘伯军对村级集体资金失管问题。2011年5月,屺亭街道杏里村杏里组原组长曹某向杏里村委借支6.5万元用于安置房余款结算,并于2013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组集体所有的安置房出售,后将房款计41.5万元挪用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2018年8月22日,曹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潘伯军作为杏里村原党支部书记,对村级集体资金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力。2019年4月,潘伯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两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涉案人员虽职级不高,但影响较坏,背离了党中央以民为本的基本要求,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对集体资金的监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敢担当、敢碰硬,以强有力的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中共宜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