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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纪委关于5起党员干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问题的通报

       近年来,从相关部门查处饮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情况看,包含少数党员干部在内的酒驾问题,在我市依然多发频发。

  现将其中的5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原无锡市旅游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柳永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7年3月28日,柳永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柳永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mg/100ml。柳永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原无锡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于剑飞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6年5月28日,于剑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于剑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于剑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江阴市华士镇建设局副局长缪冠海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7年12月24日,缪冠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缪冠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因缪冠海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缪冠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梁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卓健醉酒驾驶机动车等问题。2018年4月10日,卓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卓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因卓健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卓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惠山区环保局主任科员刘以国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6年7月6日,刘以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刘以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1mg/100ml。刘以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上述5起党员干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问题,表明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尚存。

  这既是对自身及家庭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冷漠藐视,更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这些问题看似是少数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但极大损害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的形象,更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背道而驰。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底线。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守初心增定力,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树立良好形象,发挥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党员干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一律从严从快处理,绝不姑息。

  (无锡市纪委机关、无锡市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