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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创收不是挪用公款的挡箭牌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了云南省会泽县金钟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原出纳何仲玲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案例。经查,自2014年4月至2019年4月,何仲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1万余元,挪用村组集体资金340余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归还个人欠款、投资炒作贵金属等。

  “六年来,我为单位购买的理财产品没有一笔亏损,本利都回归了,与其让村组集体资金长期闲置,还不如用来投资。”接受调查时,何仲玲振振有词,认为自己虽然挪用了公款,但钱不仅还上了,而且还为单位带来了收益,所以自己没有错。难道说为公家创收就能成为挪用公款的挡箭牌吗?

  公款姓“公”,不是自己的钱,不告而取谓之窃,不经单位同意私自挪用,第一步就走错了。此外,国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中对公款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规定,党纪处分条例也对挪用公款行为明令禁止。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作出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均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挪用公款后盈利与否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挪用公款行为的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家、集体暂时失去了公款的使用权,一旦要用,资金不在账上,容易“误了大事”。二是该行为导致公款在被挪用期间脱离单位的实际控制,随时处于风险之中,一旦挪用者因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债务风险等各种原因无法如期归还,国家和集体将为此承担实质损失。总的来讲,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各级财政资金安全。本案中,何仲玲违反财务规定,在长达5年的时间跨度里,挪用公款300多万元,给财政资金安全造成巨大隐患,最终受到纪法处罚,一点也不冤。

  财政资金是国家建设的血液,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基础,尤其在扶贫、教育、交通、生态环保、城市建设、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载体。所以,财政资金的安全关系重大。近年来,随着各地基础建设、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投入逐年增加,大量财政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社会、惠及群众。然而,在这期间,时常在媒体上见到个别部门、组织、个人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的报道。血气不通人要生病,资金流动不畅社会也会“生病”。要保障财政资金的运行安全,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努力。

  首先,一线财务工作者作为财政资金的直接守护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涵养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增强“为国守财”的意识。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主要管理、使用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内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强化资金项目监管,深化与审计部门等监督力量的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加强对干部的廉政教育提醒,让公职人员时刻自警、自省、自律,为公款使用拧上“安全阀”。(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