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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巷镇: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建设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范围
        1、凡是由村级集体经济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均应按本意见执行。
        2、本意见所称建设管理是指对项目从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建设过程、竣工验收审核、审计及建设资金拨付期间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3、凡市政府规定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主体虽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但附属未进入中心招标的建设项目,其附属建设项目应按本意见执行。
        4、镇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拟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需根据本行政村实际,按照“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的原则,经村两委、定村干部、片长和分管领导合议论证,并召开村支部大会及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到镇经管办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告,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工程施工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项目总价20%以上或估算在5万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施工变更占项目总价20%以下或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增减工程预算等详细资料,由村委会集体商量,以书面形式报片长审核。
        三、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
        所有建设工程严禁分割切块,工程单项合同估价5万元以上,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如不进行公开招投标,需经村民委员会集体商量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长期存档保管),并报片长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招投标应当在一定范围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投标人在工程招投标报名时需交纳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镇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所有施工单位建立准入登记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实行限制或取消招投标资格。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招投标单位可取消招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签订合同的给予终止。
        四、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审核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向镇经管办提出书面工程验收申请,由镇经管办牵头相关部门、行政村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工程验收需填写工程完工验收表,工程完工验收表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审计的依据,同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上报工程决算书,如延期上报,则在年度工程款拨付时暂扣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可视工程进度情况,经投标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余款作为投标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审计由镇招投标监察审计工作小组(镇纪委)组织实施,原则上工程量在5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工程量不足5万元,但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有专项审计要求的项目)由市专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5万元以下的零星投资项目,由镇招投标监察审计工作小组组织抽查审计。
        五、工程项目结算制度
        村级工程项目实行单项结算制度。镇经管办应根据工程立项、工程预算、工程招投标情况建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台帐。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按照4:3:3的比例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结算。村级工程实施过程中需预付工程款的,村应填写村级工程款支付表,经镇经管办审核、镇长同意,由农村财务结算中心直接将工程款拨付到施工单位账户。工程预付款在工程审计前不得超过中标价的40%。工程完工结算时,村应提供村级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和工程审计报告(或工程审计确认书)经镇长签字结算入帐;5万元以下零星投资工程结算工程款,需经村集体会签后,报片长签字后入账。未按本意见规定实施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付款入账,市、镇计划补助的工程项目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同时在全镇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以镇长任组长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管所,由分管项目建设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由审计办、经管办、水利农机站、建管所等部门组成。工程招投标监察审计工作小组由镇纪委书记王广军任组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小组由分管副镇长按分工负责。